9 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农业局、水利局、畜牧局:为加大和法律规范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治理,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25]454 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畜牧食品局制定了《四川省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治理方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治理方法》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附件:四川省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治理方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和法律规范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治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25]180 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25]454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治理
本方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农业系统用于动植物检疫、渔船检验、渔政渔港监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样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
一样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农业系统执法执勤公务的一般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需要长期固定装载专门专业技术设备用于农业系统执法执勤公务的车辆
第四条 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应遵循保证公务、经济适用、编制操纵、分级分类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治理应明确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治理规章制度,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及配置标准核定和购置、更新打算审核批复,以及监督和指导执法执勤用车治理等工作
农业(畜牧、水产、农机)部门负责提出本级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及配置标准的建议,负责编制执法执勤用车购置、更新打算,以及对执法执勤用车实施监督治理等工作
第二章 配备条件和编制 第六条 农业系统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