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白皮书)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协议书)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第一部分 标准条件)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第二部分 特别应用条件)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第二部分 附注)业主 / 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 ( 协议书 ) 兹就以下事项达成本协议: 1
本协议书中的措词和用语应与下文提及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中分别给予它们的含义相同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即: (1)中标函; (2)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第 1 部分——标准条件和第 2 部分——特别应用条件); (3)附件,即 附件 A——服务范围 附件 B——业主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 附件 C——酬劳和支付 3
考虑到下文提及的业主对咨询工程师的支付,咨询工程师在此答应业主遵照本协议书的规定履行服务
业主在此同意按本协议书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咨询工程师支付根据协议书规定应付的款项似此作为履行服务的酬劳
本协议书谨于前文所载明之年月日,由立约双方根据其有关的法律签署并开始执行
业主 / 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 ( 第一部分 标准条件 ) 定义及解释1
定义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所给予它们的涵义: (1)“项目”是指第二部分中指定的并为之建造工程的项目
(2)“服务”是指咨询工程师根据协议书所履行的服务,含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
(3)“工程”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给业主的物品和设备)
(4)“业主”是指本协议书所指的雇用咨询工程师的一方以及业主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5)“咨询工程师”是指本协议书中所指的,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