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之余本人对比了新、老 《地基基础法律规范》,现做几点说明:1:由于时间有限,未把老法律规范原文和新法律规范原文抄录下来对比,只是对变化部分写出来;2:法律规范中有部分是语句编排不同,部分语句词语变化而要表达的内容是一致的,更加让人容易理解,这样的变化本人未提出,请注意下
以下是变化之处:三:基本规定表 3
1 甲级 增加 开挖深度大于 15 米的基坑工程 、周围环境条件复杂、环境保护要求高的基坑工程 乙级 增加 除甲级、丙级以外的基坑工程 丙级 增加 非软弱土地区且
5 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纳的作用效应(原法律规范为荷载效应最不利组合)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五:地基计算 5
1 基础埋置深度5
4 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 1/18(原法律规范为 1/18~1/20)5
其厚度不应小于 200mm(原法律规范 100mm),保温基础(新增),也可将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做成梯形的斜面基础(新增)表 5
4 注解 2、3、4 为新增表 5
7 注解 3 为新增5
11 条为新增5
3 条为新增 六 山区基础6
4 两条为新增6
2 条为新增6
5 为新增6
8 条 内增加《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 的要求,本条较老法律规范说法更详细
5 岩石地基 (新增)表 6
2 (新增)6
1 第 4 条 新增6
4 第 1 条 重力式挡土墙适用于高度小于 8 米(原法律规范为 6米)6
5 第 2 条 孔径可不小于 100mm,但不应小于 60mm(原法律规范为 50mm)6
6 系数 Hr 做了改动 七 软弱地基7
1 第 2 条 可利用作为轻型建筑物地基的持力层 (轻型两字为新增)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