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 xxx 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证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治理,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指区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以下称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治理活动中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行政职权,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主观上的有意或者过失,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四条 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五条 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根据本制度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地点性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三)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五)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六)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为;(七)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 (一)因执法人员个人过错的,由该执法人员承担要紧责任; (二)行政执法意见经单位各级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有过错的,由各级负责人和直截了当承办的执法人员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因执法人员有意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情形而导致错误批准的,应由执法人员承担要紧责任; (三)行政执法意见经会签并报局领导批准后有过错的,应由直截了当承办的执法人员及其会签经办人员、以及签字批准的局领导分不承担相应责任。但提出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直截了当承办的执法人员、会签经办人员不承担责任; (四) 经集体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