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物价局工作差错追究制度_7047 xx 县物价局工作差错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价格工作和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加大内部监督,幸免和减少行政执法中的错案和工作中的差错,提升全局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工作人员,在价格工作和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发生的差错和错案应遵循本制度。 第三条本局设置工作差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所办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本局工作人员在执法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作差错或执法过错,应追究责任: (1)超越法定权限的,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2)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或者显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工作错误的;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 (4)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不应作为乱作为的; (5)违规批准收费项目,提升收费标准和价格的; (6)对价格违法行为处理不恰当或造成冤假错案的; (7)价格评估、认证结果显失公平或虚假认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工作差错或执法过错案件,进行立案审查: (1)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判决我局败诉的; (2)经行政复议撤消原处罚决定或者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或申诉经查属实的; (4)其他应立案审查的。 第六条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认定: (1)因承办人的有意过失,造成工作差错和执法差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承办人通过批准后造成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3)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而造成工作差错或执法过错的,由单位承担责任; (4)负责人指使或授意承办人违法办理事项、违法办案的,由该负责人承担责任; (5)任用不具执法资格(工作资格)的人进行执法(工作),造成的差错或过错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还应追究用人失职的责任。 第七条对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应根据产生错误的缘故、性质、程度、后果及责任人的认错态度决定是否给予下列处理: (1)批判教育;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行政处分; (4)调离工作岗位; (5)赔偿缺失; (6)延期晋级、晋职; (7)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8)减发或者停发奖金; (9)辞退; (10)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处理的种类,可单项选用,也可合并运用。 第八条工作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及行政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