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国际会计准则第 37 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目的 本准则的目的是确保将适当的确认标准和计量基础运用于预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并确保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披露充分的信息,以使使用者能够明白得它们的性质、时刻和金额。 范畴 1.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对以下各项之外的预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会计核算: (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形成的预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2)执行中的合同(除了亏损的执行中的合同)形成的预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3)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形成的预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以及 (4)由其他国际会计准则法律规范的预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2.本准则适用于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包括担保)。 3.执行中的合同是指双方均未履行任何义务或双方均同等程度地履行了部分义务的合同。本准则不适用于执行中的合同,除非它是亏损的。 4.本准则适用于保险公司的预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但不适用于其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形成的预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5.假如其他国际会计准则法律规范了特定的预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企业应运用该准则而不是本准则,例如,关于以下项目的准则也法律规范了特定的预备: (1)建筑合同(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11 号建筑合同》); (2)所得税(参见《国队会计准则第 12 号所得税》); (3)租赁(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17 号租赁》),然而,《国际会计准则第 17 号》未对已变为亏损的经营租质的核算提出具体要求,因而本准则应适用于这些情形; (4)雇员福利(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19 号一雇员福利》)。 6.一些作为预备处理的金额可能与收入的确认有关,例如企业提供担保以收取费用,本准则不涉及收入确认,《国际会计准则第 18 号收入》明确了收入确认标准,并就确认标准的应用提供了实务指南,本准则不改变《国际会计准则第 18 号》的规定。 7.本准则将预备定义为时刻或金额不确定的负债,在某些国家,“预备”也与一些项目相联系使用,例如折旧,资产减值和坏账:这些是对资产账面金额的调整,本准则不涉及。 8.其他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了支出是作为资产依旧作为费用处理,本准则不涉及这些咨询题,相应地,本准则既不禁止也不要求对提取预备时所确认的费用予以资本化。 9.本准刚适用于重组(包括中止营业)预备,重组符合中止营业的定义时,《国际会计准则第 35 号中止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