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速公路工程 PPP 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根据 2016 年 12 月 15 日各方座谈会征求意见修订) 修订说明:黄底黑字加删除线表示删除的文字,青底黑字表示增加的文字,红底黄字为需要驻点关注的文字,红色文字为用于协调有关联的内容所做的编辑记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贵州省高速公路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项目的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完成了依法采购并由社会资本与政府出资人共同依法组建了项目公司(建设管理法人)的建设管理,同时也适用于由社会资本负责投资建设、经营并转 让 的 BOT ( build-operate-transfer ) 及 BOT + EPC ( 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项目。本办法统称“PPP 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基本建设程序包括: ——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备案;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的招标或备案; ——初步设计报批; ——施工图设计报批; ——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办理; ——项目交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条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厅”)依法负责省级高速公路工程 PPP 项目的监督及管理,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 PPP 项目的监督管理进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工程 PPP 项目的监督及管理。 第四条 列入《贵州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原“678 网”的 PPP 项目由厅作为实施机构;列入《贵州省高速公路规划》加密规划增加的 PPP 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作为实施机构(以下统称“市州人民政府”)。 第五条 采纳 PPP 模式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初步设计应在投资人招标前完成(至少已形成预审查意见)。投资人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工作从施工图设计开始。PPP 项目投资人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可在其资质范围内自行承担施工图设计任务;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可在其资质范围内自行承担施工任务。PPP 项目投资人不具备上述资质的,相应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应公开招标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六条 PPP 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