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单”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跳单”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情介绍 Z 公司主要销售医疗器械产品。2025 年 5 月 28 日,Z 公司与德国 HSP 公司订立英文版《经销商协议》、授权委托书,约定 HSP 公司授予 Z 公司在中国范围内销售 maxMore 医疗产品的独家销售权,期限为 3 年。为符合市场准入要求,Z 公司向国家药监局申请注册椎间孔镜和内窥镜两项 maxMore 医疗产品,并于 2025 年获得两项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此后,Z 公司通过外贸公司从 HSP 公司进口椎间孔镜等产品进行销售。 夏某曾于 2025 年 9 月至 2025 年 9 月期间在 Z 公司工作,担任销售经理。2025 年 3 月,夏某进入另一家销售医疗器械的 J 公司任销售经理。 为推销相关医疗器械,经夏某联系,Z 公司给 J 公司开具《授权委托书》,载明 Z 公司为德国 HSP 公司授权的椎间孔镜产品的中国总代理和售后服务机构,Z 公司授权 J 公司作为其唯一的合法代表人进行椎间孔镜产品的推广销售活动,办理所有招标采购、销售等相关事项,期限自 2025 年 7 月 18 日起至 2025 年 10 月 17 日止。为配合推广销售事宜,Z 公司还向 J 公司提供了盖有 Z 公司为“中国总代理”水印的椎间孔镜、内窥镜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注册证》等资质文件。 2025 年 9 月 5 日,夏某代表 J 公司与 R 医院订立《协议书》,由 J 公司销售给 R 医院一套椎间孔镜、内窥镜等手术器械,价格 66万元。R 医院在购买该设备时,审查了 J 公司提供的椎间孔镜、内窥镜《医疗器械注册证》、Z 公司向 J 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Z公司、J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为履行该协议,J 公司将其于2025 年 5 月从澳大利亚进口的 HSP 公司椎间孔镜、内窥镜手术器械提供给了 R 医院,进口价格 1.2 万澳元。 另外,夏某还代表 J 公司以类似的方式销售给 Y 医院椎间孔镜、内窥镜手术器械一套,价格为 27 万元。 Z 公司认为夏某、J 公司销售涉案医疗器械的行为,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主张二被告停止销售、连带赔偿 600 万元等。二被告提出 Z 公司仅完成了德国 HSP 椎间孔镜、内窥镜手术器械在国内市场的注册准入工作,他人有权在中国市场销售涉案医疗器械产品,均不承认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从 J 公司所持 Z 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以及 J 公司向 R 医院、Y 医院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