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使用说明《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包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为《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个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委托,各个业主和监理单位都应当遵守
《专用条件》是各个工程项目根据自己的个性和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由业主和监理单位协调一致后进行填写
双方假如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现对《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如下:《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
例如:“第 2 条”,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填写所适用的部门、地方法规、规章
“第 4 条”,在协商和写明其“监理工程范围”时,一般要与工程项目总概算、单位工程概算所涵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或与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
在写明“监理业务”时,首先要写明是承担哪个阶段的监理业务,或设计阶段的监理业务,或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业务,或全过程的监理业务;其次要详细写明委托阶段内每项具体监理工作,应当避开遗漏
其办法可根据《建设监理规定》中所列的监理内容和《监理大纲》所列的监理内容进一步细化
假如业主还要求监理单位承担一些咨询业务和事务性工作也应当在本条款中详细列出
例如,建设项目可行性讨论、编制概预算、编制标底、提供改造交通、供水、供电设施的技术方案等
又例如,办理购地拆迁,提供临时设施的设计和监督其施工等
“第 14 条”,在填写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时,一般是指下列设施与设备:(1)检测试验设备;(2)测量设备;(3)通信设备;(4)交通设备;(5)气象设备;(6)照相录相设备;(7)电算设备;(8)打字复印设备;(9)办公用房;(10)生活用房
在写明业主给予监理单位自备设备经济补偿时,一般应写明补偿金额
其计算方法为: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上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率 x 设施原值+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