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发包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
发包方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另行招投标
这恐怕是不需要思考的问题
因为建设工程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是人们普遍认可的基本法律意识
但是最近广西武鸣县人民法院在对某施工单位的一项不属法定和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的违约事由,援引了有关法律进行审理后,似乎动摇了人们的这种认识——按该院的判决,发包方是可以随时接触合同的
我们认为该判决引发的后果可能是严重的,也非常值得业内关注
那么该判决对相关法律的理解是否符合立法的思想
2003 年 8 月 28 日,广西武鸣县单采血的浆站(下称采血站)与中标单位南宁大地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大地建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将其投资建设的业务综合楼发包给大地建司承建
合同签订后,大地建司进行了人工挖孔桩分部工程的施工,但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人工挖孔桩的施工任务
2003 年 12 月 5日,采血站向大地建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于同日以大地建司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为由向武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武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大地建司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完成人工挖孔桩施工任务,已构成违约
但该违约属一般性违约,亦不属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并不必定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故采血站以大地建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严重进度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其理由不能成立
但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 287 条的规定,《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而《合同法》第 268 条给予了定作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采血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对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但采血站应对解除合同给大地建司造成的合理损失给予赔偿
2004 年 8 月 9 日,武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武民初字第 856 号民事判决,解除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