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理解与运作(一)】 2.公司的概念与特点 3.公司的种类 根据中国《公司法》第 2 条、第 3 条的规定,《公司法》所调整的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置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的公司
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根据世界各地的公司制度,包括台湾地区的公司立法,除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一样还包括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
所谓无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是指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与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所组成的公司,这种公司是大陆法国家所特有的
中国《公司法》只规定了前两种公司,体现了自己的特色,因为这两种公司的有限责任原则更有利于爱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减少市场中的经济纠纷,更好地体现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
《公司法》没有对公司的权益和义务作专章或专节规定,拼弃了过去企业立法中的列举式规定作法,幸免了列举不周延的不足
公司的权益能够概括地称为经营自主权
《公司法》第 4 条第 2 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益,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司的法律地位作了高度概括
《公司法》第 5 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升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公司法》第 12 条第 1 款、第 13 条规定:“公司能够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公司能够设置分公司和子公司”
同时,《公司法》第 14 条第 2 款规定:“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不受侵犯
”由此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