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1
1 本规定所称的大中型商场,是指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含)的下列建筑和场所: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超市(包括仓储式商店、大卖场)及服装、装潢、家具、建材等可燃物较多的室内市场(以下简称“商场”)
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的商场
展销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3 商场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宜大于 15m;每扇窗的面积不应小于 1
00m2,且其净宽不应小于 0
80m,净高不应小于 1
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 1
4 营业厅的疏散路线应用固定标识线标明清楚;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3
00m 的通道连接;营业厅内通道面积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 30%
商场的疏散人员数量、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进行校核
5 二层及二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 10m 的商场应设置储水量不小于 18m3的高位消防水箱
6 商场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
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室内市场营业区与生活区应采纳防火墙与耐火极限不小于 1
5h 的楼板完全分隔
7 商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上海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8 除执行本规定外,商场的防火分区、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防火设计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商品、货柜和广告条幅的设置不得影响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具、水喷淋头、机械排烟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室内消防设施的使用
2 商场内的仓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2
1 面积大于 100m2的仓库(含冷库),应采纳耐火极限不低于 2
00h 的隔墙和 1
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纳乙级防火门
2 仓库和营业厅的安全出口宜分开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