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产权的主体制度与重构不动产产权的主体制度与重构 不动产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不动产产业的进展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一个国家经济进展的大趋势。随着我国的法制进程不断加快和完善,从法律上法律规范对不动产产权的主体制度就迫在眉睫,而且对它的重构型讨论也就显得更加有必要,同时也能充分彰显出在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国家对公民依法享有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压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产权的充分尊重。 202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对不动产和动产产权的主体制度的地位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特别是类似于房屋所有权及其压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产权的讨论就更加具有了法律保障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物权法》是根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的目标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宪法制定的,有宪法的权威护航,不动产产权的主题制度和重构性讨论就更加具有法律意义。 不动产产权属于物权的一种,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谓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谓不动产,则指不能被移动的财产。不动产主要包括土地及建筑物,还包括土地及建筑物之上的附着物及其收益。不动产产权则是类似于房屋所有权及其压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总称。在我国,不动产产权制度占据着产权的主体性地位。在新的《物权法》的颁布背景下,讨论不动产产权新的重构性是适应新的法制观和不断进步的法治进程的。我国正处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时期,为明确产权关系,维护不动产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建立有序法律规范的市场秩序,也应要加强对不动产产权登记的管理。以下笔者就对不动产产权的主体制度与重构性讨论做两点简单地介绍。 对不动产产权主体制度和重构讨论的必定性 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对构建建立健全的法制社会的这一法制理念提出大胆的构想,随着 30 多年的不断完善和提高,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也在逐步完善和提高,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以往人们生存生活的法律环境,在人们的衣食住行中,“住”是中国老百姓心中的大事儿,然而在关系到“住”的方面就涉及到一个物权和产权的问题。在人们实际生活中,争议的最多的就是房屋其他一些建筑物的物权、使用权、产权等方面的纷争,随着 2025 年新《物权法》的出台,很多不适合现在的物权关系和人们在实际生活遇到的各种不适合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