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房屋差价损失的性质及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非违约方通常会向违约方主张房屋差价损失作为赔偿,本文结合最高院及上海法院的司法实践,对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差价损失的性质及认定做简要探讨
一、房屋差价损失的性质(一)房屋差价损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重要形式之一
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而房屋差价损失正是可得利益损失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的重要表现形式,属于交易价值型可得利益损失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得到诚实履行,守约方因房屋价格上涨或者下跌,本可取得的上涨部分利益或者本可避免的下跌部分损失,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无法实现,故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主张房屋差价损失
在一般的合同的纠纷中,针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诉求存在证据上的不充分及计算上的不确定等难点,司法实践对于可得利益损失类诉求的裁判偏于谨慎保守,获得支持的占少数,即便获得支持,数额也普遍偏低
相比之下,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由于房屋在各个时间节点的价值相对较为容易确定,故房屋差价损失这种特定的可得利益损失在司法实践中获得了普遍的支持
(二)房屋差价损失并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唯一一种可得利益损失
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房屋差价损失是可得利益损失的重要形式,但并非唯一形式
房屋占有利益也是可得利益损失的一种,属于房屋使用价值型可得利益
在黄某等与陆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1中,卖方黄某先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