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25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6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25 年 6 月 29 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纳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根据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