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建设局文件 中建[2025]59 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基坑工程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对基坑工程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中山市基坑工程技术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中山市基坑工程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对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基坑周边的建筑物、构建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进行调查并核实,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构)筑物在双方见证下做好拍照、摄像和布设标记等,并做好纪录。对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构)筑物的产权单位,建设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委托有资质房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应当提出建(构)筑物可受外界影响的程度。第五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范和设计要求,对基坑工程进行勘察,其勘察成果需满足基坑设计、施工的要求,勘察单位在基坑工程出现异常的情况时,应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处理工作。第六条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具有乙级或以上岩土工程设计的资质,基坑深度超过 10米或地质条件或周围环境复杂的工程,必须具备甲级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地质条件复杂是指在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的软弱土层或砂层的厚度累计超过 3m 者。周围环境复杂是指在基坑周边一倍坑深范围内有建(构)筑物或周边要求严格控制变形的。第七条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地质情况、周边环境,主体结构的基础形式,场地施工条件等进行设计。基坑工程设计应包括支护结构、基坑开挖、降水、环境保护、监测、变形控制、应急预案等内容,并应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第八条 基坑支护结构应选择技术先进,变形小的结构。在城区范围内或地质复杂或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一般限制使用土钉墙等变形大的支护结构。第九条 基坑开挖深度大于 5 米(含 5 米)或深度不足 5 米但地质条件或周围环境复杂者,基坑设计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者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一级岩土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第十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由具有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