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租赁合同编制:中建一局建设进展公司合约部塔吊租赁合同承租方:中建一局建设进展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租赁乙方塔吊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 1 条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第 2 条 租赁设备概况序号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台)基础形式最大起重量/臂尖吊重(T)最大自由高度(M)最大安装高度(M)附着次数1塔吊2塔吊3塔吊 说明:基础形式指固定式或行走式;最大自由高度、最大安装高度均指从塔吊基础表面到吊钩下端的垂直距离
第 3 条 费用的组成及结算方法3.1 费用的组成原则3.1.1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若未发生 3
3 条款中所列各项,则合同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合同单价
3.1.2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所租塔吊改型;3.1.3 由于塔吊实际技术性能无法达到所提供塔型出厂技术性能及起重特性
3.2 合同单价序号设备名称及型号月租费(元/台
月)租赁时间(月)预埋角钢或预埋节(元)12注:1、月租费包括为满足施工需要所需的加高标准节、附着锚固装置、撑杆等设施的费用以及塔吊在使用过程中的一切维修费用和保证每台塔吊配备 3 个塔吊司机的人工费
该等费用发生时均由乙方负责支付
2、预埋节费用为一次性购买费用,塔吊拆除后乙方按甲方购买费用的 1/2回购
合同总价暂定为 万元,大写 万元
3.3 停置处理3.3.1 甲乙双方约定,对塔吊安装验收合格后到塔吊正式启用之前,由于非乙方原因塔吊发生停置,甲乙双方同意塔吊根据停置处理,停置期间根据正常日租费的 40%计取费用,按实际停置天数计算
3.3.2 塔吊在使用期间,由于甲方原因,塔吊假如要发生连续 15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