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九 : 对劳务派遣的法律规范与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 2007 年 6 月 29 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8 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在 1994 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提升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
新法出台后,必将给实施多年的各地劳动合同条例和已确定的劳动关系立法模式带来重大调整,同时,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也将面临颠覆性的挑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乃至用人单位的全面经营管理势必受到深远影响
本文拟从用人单位角度对《劳动合同法》深化解读,以期用人单位能够利用新《劳动合同法》的契机,提升员工关系管理水平,避开劳资冲突,建立和谐的员工关系
解读一: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愈加严格 关联条款: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 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
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款主要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按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归纳起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的主要要件大致包括三个方面,即制度条款内容合法合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