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等级评定标准(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别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
植物状态;2
极重度智能减退;3
四肢瘫肌力 3 级或三肢瘫肌力 2 级;4
重度运动障碍;5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6
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7
肩、肘、髋、膝关节中 5 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 6 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9
双眼球摘除;10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1
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2
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3
小肠切除 90%以上;14
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 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别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
重度智能减退;2
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
三肢瘫肌力 3 级或截瘫、偏瘫肌力 2 级;4
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5
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6
双下肢高位缺失;7
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
肩、肘、髋、膝关节中 4 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 4 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
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
02 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
双眼矫正视力<0
02 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
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
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
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
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17
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18
慢性心功能Ⅳ级;19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