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供用电合同(100KW 及以上)供电方(供方):用电方(用方): 为明确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申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一、用电地址、用电类别:1、用电地址:2、用电类别: (工业/非工业/农业/商业/宾馆)3、用方休息日: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1、供方向用方提供三相沟通 50Hz 380 伏电压的电源。2、供电电源:a、常用电源供方经公用变压器,采纳 (架空线/电缆)向用方供电。用方核准 (用电容量/最大需量)为 千瓦(具体用电设备见附件一) b、备用电源 供方经公用变压器,采纳 (架空线/电缆)向用方供电。用方各用用电容量为 千瓦。其与常用电源采纳 (机械/电气)联锁,不得并列运行。 3、用方实行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生产产生的影响: a.用方自备发电机 台,总装机容量 千瓦。与网供电源采纳 (机械/电气)闭锁,用万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b.非电保安措施是 。 4、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方供电。 2、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方应向用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电秩序,供方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方同意配合。 3、用方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且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控制范围,否则用方必须积极实行措施便其达到 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用电计量 1、供方按国家规定的电价类别对每路电源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方结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 a.常用电源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 处,安装的有功电度表为 安培,无功电度表为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 。 b.备用电源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 处,安装的有功电度表为 安培,无功电度表为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 。 c.供方对难以装表计量的 用电量采纳(定比/定量)方式计算,即每月按计算,并随用万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方同意配合。 3、设在用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和负荷管理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