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法律规范 GB/T 17061—1997前 言本标准是为劳动卫生标准的监测配套的采样仪器技术法律规范,用于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制造和性能测试
本标准是在总结了我国经验并参考了国外仪器资料的基础上提出的
本标准从 1998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讨论所、湖北省卫生防疫站、鞍钢劳动卫生讨论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伯洪、梁禄、范成元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规格和技术性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制造和性能测试
2 定义本标准采纳下列定义:2
1 空气采样仪器 air sampling instrument在空气监测中,用于采集空气中被测物质的仪器,包括空气收集器和空气采样器等
2 空气收集器 air collector用于收集空气中气体、蒸汽和气溶胶状态被测物质的器具,包括大注射器、采气袋、气体吸收管、滤料采样夹和固体吸附剂管等
3 空气采样器 air sampler与空气收集器配套,能以一定的流量抽取空气样品的仪器;主要由抽气动力和流量控制装置等组成,包括气体采样器和粉尘采样器
4 无泵型采样器 passive collector利用毒物分子扩散或渗透的原理设计制作的空气采样仪器,包括扩散式和渗透式两种
3 空气收集器3
1 空气收集器的基本技术性能要求3
1 空气收集器的采样效率应大于 90%
2 空气收集器的机械构造和形状要合理,重量要轻,体积要小,携带和操作要简便安全
3 制作空气收集器的材料应不吸附或吸收待测物质,不产生对采样和检测有影响的物质
4 空气收集器能在温度-10~45℃、相对湿度小于 95%的作业环境中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