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法律规范 GB/T 17061—1997前 言本标准是为劳动卫生标准的监测配套的采样仪器技术法律规范,用于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制造和性能测试。本标准是在总结了我国经验并参考了国外仪器资料的基础上提出的。本标准从 1998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讨论所、湖北省卫生防疫站、鞍钢劳动卫生讨论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伯洪、梁禄、范成元。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规格和技术性能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制造和性能测试。2 定义本标准采纳下列定义:2.1 空气采样仪器 air sampling instrument在空气监测中,用于采集空气中被测物质的仪器,包括空气收集器和空气采样器等。2.2 空气收集器 air collector用于收集空气中气体、蒸汽和气溶胶状态被测物质的器具,包括大注射器、采气袋、气体吸收管、滤料采样夹和固体吸附剂管等。2.3 空气采样器 air sampler与空气收集器配套,能以一定的流量抽取空气样品的仪器;主要由抽气动力和流量控制装置等组成,包括气体采样器和粉尘采样器。2.4 无泵型采样器 passive collector利用毒物分子扩散或渗透的原理设计制作的空气采样仪器,包括扩散式和渗透式两种。3 空气收集器3.1 空气收集器的基本技术性能要求3.1.1 空气收集器的采样效率应大于 90%。3.1.2 空气收集器的机械构造和形状要合理,重量要轻,体积要小,携带和操作要简便安全。3.1.3 制作空气收集器的材料应不吸附或吸收待测物质,不产生对采样和检测有影响的物质。3.1.4 空气收集器能在温度-10~45℃、相对湿度小于 95%的作业环境中正常工作。3.2 注射器3.2.1 规格:100mL 或 50mL 医用气密型注射器。3.2.2 性能要求:将注射器垂直架起,芯子应能自由下落;当吸人空气至满刻度并封闭进气口后,朝下垂直放置 24h,芯子自由下落不得超过原体积的 20%。3.3 采气袋3.3.1 规格:50~10000mL 铝塑采气袋。3.3.2 性能要求3.3.2.1 当采气袋充满空气后,浸没在水中,不应冒气泡。3.3.2.2 具有使用方便的采气和取气装置,而且能反复多次使用。3.3.2.3 采气袋的死体积不应大于其总体积的 5%。3.4 气泡吸收管3.4.1 规格:分大型气泡吸收管和小型气泡吸收管两种,尺寸见图 1。制造用的材料应是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