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 行)第一章 提出行的处理一、受理支票的处理(一)凭证审查。持票人开户银行收到持票人送来的支票和三联进账单时,应仔细审查:1.支票票面是否记载银行机构代码;2.支票金额是否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影像支票业务的金额上限;3.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是否为远期支票;4.支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5.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6.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7.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8.背书转让的支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加盖骑缝章;9.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二)回单退还。提示付款的支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开户银行应拒绝受理。1 .未记载银行机构代码; 2 .支票金额超过规定上限; 3 .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 4 .支票凭证不真实; 5 .超过提示付款期; 6 .远期支票; 7 .持票人未在本行开户; 8 .签章不符合规定; 9 .大、小写金额不符; 10 .票据必须记载事项记载不全; 11 .不得更改事项更改或可更改事项未按规定更改; 12 .出票人在支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的支票已背书转让; 13 .背书不连续; 14 .使用粘单未按规定加盖骑缝章; 15 .持票人未作委托收款背书; 16 .背书不符合规定; 17 .出票日期使用小写数字填写; 18 .因票面污损导致必须记载事项无法辨认; 19 .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他拒绝受理事项。 对拒绝受理的支票,持票人开户银行应制作一式二联拒绝受理通知书(见附 1),加盖业务公章后一联连同支票和进账单一并退持票人,一联留存,定期归档。凭证审查无误的,在第一联进账单上签章后作为回单退还给持票人,在第二联进账单上加盖“收妥后入账”的戳记。二、发起支票影像信息的处理(一)分散接入模式提出行的处理。1.不具备影像采集条件提出行的处理。分散接入影像交换系统、且不具备影像采集条件的提出行对审核无误的支票按下列步骤进行处理:( 1 )在支票规定区域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见附 2 ); ( 2 )编制提出支票清单(见附 3 ); ( 3 )登记提出支票业务登记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