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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厂房、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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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 建住房物[2000]008 号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 我部自 95 年开展全国优秀管理项目考评验收工作以来,树立了一批优秀物业管理项目典型,对推动建立物业管理体制、提高全国物业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快速进展和物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各地普遍反映原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物业管理进展的新形势,如继续执行原标准,难免出现评选优秀物业管理项目过多,失去其先进示范作用。为此,在广泛征求各地主管部门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本着高标准、严要求、操作简便的原则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新标准从今年开始执行。现将考评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起,我部只对申报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进行考评验收,并授予“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取消全国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验收及其称号。各地对物业管理项目考评验收是否设立“示范”、“优秀”两个档次,视本地物业管理进展情况自行确定。 二、申报基本条件 1、参评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 8 万平方米以上,别墅 2 万平方米以上,大厦 3 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 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 85%以上。 2、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一年以上。 3、物业管理企业已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物业管理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 5、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三、各地应在每年 7 月 30 日前将参加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验收的项目名单及《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表》报我部。 四、修订后的标准在条款设置和评分细则上都有较高的要求。各地在进行考评验收时,在质量和数量上都应从严掌握,使评选出的物业管理项目真正体现先进性和示范性。凡是上报我部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预评预验分值不得低于 98 分。 五、根据建房[1995]120 号文件要求,全国物业管理优秀项目每三年进行一次复验。各地要仔细做好自 95 年以来已获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称号的复查工作。经省市主管部门复查,对管理水平确实下降、群众意见较大、达不到 95 年标准、不能起到先进示范作用的物业管理项目,要督促其整改,并提出撤消原称号的意见,报我部批准。今年的复验意见要与申报工作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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