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2025 年 12 月2 3 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 202 0 年 3 月 3 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设置与管理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与保障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得高素养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设置与管理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进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得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得集中统一领导,遵循依法、科学、法律规范、效能得原则
第三条 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就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她待遇得依据
第四条 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第五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得对应关系就是: (一)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 (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城市机关得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七级至十一级
第六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与职级得设置、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得最低职级、职级与级别得对应关系,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确定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在规定得领导职务、职级序列与职数限额内,根据有关任职条件与程序进行
第八条 晋升、降低领导职务、职级或者调任、转任以及因其她原因需要明确领导职务、职级得,根据拟任领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