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25 年第 3 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已于 2025 年 3 月 15 日经第 6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2004 年 3 月 31 日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 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讨论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指示文件; (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法律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 100 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八条 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