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恒天财宝基金合同附件的合规意见书公司领导: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 2025 年 04 月 15 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为落实上述监管规定,实现合规经营,合规法律管理部将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进行如下梳理,计划今后作为北京恒天财宝基金合同附件
请公司各领导知悉并指正
附件: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权利及义务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
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2、私募基金管理人确保所有参加本次合作的工作人员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及监管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人士,具有丰富投资经验和操作技能,并已经私募基金管理人有效授权代表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专业服务
3、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4、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进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完整;5、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6、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产品推介材料,并对产品推介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7、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向销售机构提供相关产品推介材料、产品培训及代理销售人员的业务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