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质安发[2025]11 号关于印发《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法律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专家评审、登记审查和核查员注册管理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制(修)订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法律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和《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注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请各地遵照执行,同时做好业务指导和相关培训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地理标志处联系
电话:010-62196098;传真:010-62115630;电子邮件:dbch@agri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法律规范》 2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 3
《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注册管理办法》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25 年 3 月 12 日抄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办公室 2025 年 3 月 13 日印发附件 2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2025 年 3 月制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工作,保证审查工作质量,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农产品地理标志初审、复审
初审,指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复审,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复核以及对初审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条 省级工作机构从事登记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注册证书》,审查人员应根据科学法律规范、客观独立、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