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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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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质安发[2025]11 号关于印发《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法律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专家评审、登记审查和核查员注册管理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制(修)订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法律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和《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注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同时做好业务指导和相关培训。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地理标志处联系。电话:010-62196098;传真:010-62115630;电子邮件:dbch@agri.gov.cn 。 附件:1.《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法律规范》 2.《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 3.《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注册管理办法》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25 年 3 月 12 日抄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办公室 2025 年 3 月 13 日印发附件 2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2025 年 3 月制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工作,保证审查工作质量,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农产品地理标志初审、复审。初审,指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复审,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复核以及对初审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第三条 省级工作机构从事登记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注册证书》,审查人员应根据科学法律规范、客观独立、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论负责。第四条 鼓舞和支持省级工作机构在申请产品受理前,先行组织地县工作机构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产品进行资源调查和可行性论证,对品质特色不突出、竞争优势不明显、登记保护价值不大的产品建议暂缓申报。第二章 审查内容及标准第五条 产品登记范围审查(一)审查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二)审查重点:申请登记产品应当是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并属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目录所涵盖的产品。登记保护目录见附件 2-1,没有纳入登记保护目录的,不予受理。第六条 产品名称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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