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安排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部署,为进一步法律规范本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公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在《关于印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津劳局[2025]71 号)文件基础上,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我区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现就我区 2025 年申请病退工作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政策依据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25〕8 号)和《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 号)精神,严格执行天津市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津劳局〔2025〕71 号)
二、申报条件截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停止工作医疗期满或非因工致残医疗终结,病情符合津劳局〔2025〕71 号文件规定标准的职工,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以上,经本人申请,可申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津单位的在职职工参照执行
三、申报程序1、领取材料工作单位或存档部门根据本单位申请人的申请,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进行统计,确定申报人数
根据统计的申报人数,单位或存档部门可于培训会后到我科领取介绍信、申请书、鉴定简表(贴在档案袋左上角的小笺)、鉴定申报材料目录及张贴的宣传材料,按介绍信的编号领取登记
(1)《介绍信》
2025 年 3 月 30 日后持市劳鉴会统一印制的《介绍信》到市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原件(申报精神病类病种的人员持专用介绍信,签发单位扣章:经办人处和骑缝处)、复印病历
门诊特别病人必须有医保责任医师出具,此外病种必须由副主任医师以上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