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仔细组织实施。二 00 五年八月三日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行为,更好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有计划地供应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25]28 号)和《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京政发[2025]6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库(1)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以下简称土地储备开发)是指政府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开发管理工作,并委托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市进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和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四条 土地储备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或者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承担。 第五条 储备开发后的土地,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供地政策,有计划地向市场供应。 第二章 土地储备开发计划 第六条 土地储备开发计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城市建设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编制。 第七条 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由市国土局会同市进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交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编制。 第八条 土地储备开发计划根据以下程序编制: (一)区县政府、重点功能区管委会、中央、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以及在京中央直属大型企业集团和驻京部队提出年度土地储备开发计划,于每年的 10 月上旬报市国土局。 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由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衡后报市国土局。 (二)市国土局会同市进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交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草案和具体意见,于 11 月上旬反馈给各区县政府、重点功能区管委会、中央、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以及在京中央直属大型企业集团和驻京部队。 (三)各区县政府、重点功能区管委会、中央、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以及在京中央直属大型企业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