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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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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法律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25﹞1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为加快推动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鼓舞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25〕43 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的基本标准和管理法律规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属于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眼科医院由省级或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健康体检中心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规划引导,鼓舞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连锁化、集团化经营,建立法律规范、标准的服务与管理模式。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医院感染防控和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相关管理法律规范与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四、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成立的面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消毒供应机构,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于 2025 年 6 月 1 日前完成相应调整,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应当与区域内的其他综合性医院建立协作关系,畅通转诊渠道,加强技术协作,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附件:1.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2.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管理法律规范(试行) 3.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4.健康体检中心管理法律规范 ( 试行 ) 5.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6.眼科医院管理法律规范(试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 年 5 月 17 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是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部设置的消毒供应中心、消毒供应室和面对医疗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消毒供应机构。医疗消毒供应中心主要承担医疗机构可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干净手术衣、手术盖单等物品清洗、消毒、灭菌以及无菌物品供应,并开展处理过程的质量控制,出具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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