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物业管理顾问服务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履行。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甲 方: 南充 ** 实业进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充市****路**二楼电 话:**传 真:乙 方:南充 ** 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充市**路 75 号电 话:**传 真:**第二条 合同事项甲方为向自己开发的物业项目“**·****”之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特邀请乙方作为物业管理顾问,以提高其整体管理水平;乙方接受邀请。甲乙双方共同决定以甲方开发建设之“**·****”项目为顾问实案,通过乙方于本合同期内的全程顾问服务,协助甲方有效地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并协助甲方在开发项目的有关方面提前为日后的物业管理打好基础,使甲方实现其对“**·****”项目的优质物业管理目标。第三条 顾问合作项目物业名称:**·****物业四至: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物业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第四条 顾问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五条 顾问期组成及服务方式5.1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为双方顾问合作第一阶段,在此期间乙方不派驻顾问人员常驻现场。主要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甲方提供顾问服务。根据甲方情况,在开盘培训、开盘庆典、重要岗位人员招聘及双方确认必须到现场工作的时,乙方将派遣顾问人员赴现场指导有关物业管理工作。5.2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顾问合作第二阶段(也称为“常驻顾问期”)。此期间由乙方项目顾问组,及项目顾问组派驻的“**·****”项目顾问工作人员三名(项目经理一名及业务助理两名),负责完成常驻顾问期全程物业顾问服务。 5.3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顾问合作第三阶段(也称为顾问监察期)。在此期间,乙方不再派驻人员常驻现场。乙方于每三个月派遣工作组(每个工作组由 2-3 名顾问工作人员组成)赴甲方物业公司,对该项目物业管理工作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整体管理审核,并于返回乙方公司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递交书面的审核报告。第六条 顾问费用及付款方式6.1甲方支付乙方“**·****”项目物业管理顾问费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圆整 (RMB 1,200,000.00);6.2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顾问 费 用 总 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