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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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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 5-8《案例 5》我国某水电站建设工程,采纳国际招标,选定国外某承包公司承包引水洞工程施工。在招标文件列出应由承包商承担的税赋和税率。但在其中遗漏了承包工程总额 3.03%的营业税,因此承包商报价时没有包括该税。工程开始后,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承包商交纳已完工程的营业税 92 万元,承包商按时缴纳, 同时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对这个问题的责任分析为:业主在招标文件中仅列出几个小额税种,而忽视了大额税种,是招标文件的不完备,或者是有意的误导行为。业主应该承担责任。索赔处理过程:索赔发生后,业主向国家申请免除营业税,并被国家批准。但对已交纳的 92 万元税款,经双方商定各承担 50%。案例分析: 假如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任何税收目录,而承包商报价中遗漏税赋,本索赔要求是不能成立的。这属于承包商环境调查和报价失误,应由承包商负责。因为合同明确规定:“承包商应遵守工程所在国一切法律”,“承包商应交纳税法所规定的一切税收”。 《案例 6》在某国际工程中,经过澄清会议,业主选定一个承包商,并向他发出一函件,表示“有意向”接受该承包商的报价,并“建议”承包商“考虑”材料的订货;假如承包商“希望”,则可以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前期工作。而结果由于业主放弃了该开发计划,工程被取消,工程承包合同无法签订,业主又指令承包商恢复现 场状况。而承包商为施工准备已投入了许多费用。承包商就现场临时设施的搭设和拆除,材料订货及取消订货损失向业主提出索赔。但最终业主以前述的信件作为一 “意向书”,而不是一个肯定的“承诺”(合同)为由反驳了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见参考文献 11) 《案例 7》新加坡一油码头工程,采纳 FIDIC 合同条件。招标文件的工程量表中规定钢筋由业主提供,投标日期 1980 年 6 月 3 日。但在收到标书后,业主发现他的钢筋已用于其他工程,他已无法再提供钢筋。则在 1980 年 6 月 11 日由工程师致信承包商,要求承包商另报出提供工程量表中所需钢材的价格。自然这封信作为一个询价文件。1980 年 6 月 19 日,承包商作出了答复,提出了各类钢材的单价及总价格。接信后业主于 1980 年 6 月 30 日复信表示接受承包商的报价,并要求承包商准备签署一份由业主提供的正式协议。但此后业主未提供书面协议,双方未作任何新的商谈,也未签订正式协议。而业主认为承包商已经接受了提 供钢材的要求,而承包商却认为业主又放弃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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