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六)《案例 44》在非洲某水电工程中,工程施工期不到 3 年,原合同价2500 万美元。由于种种原因,在合同实施中承包商提出许多索赔,总值达 2000 万美元。监理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认为总计补偿1200 万美元比较合理。业主同意接受监理工程师的决定。但承包商不肯接受,要求补偿 1800 万美元。由于双方达不成协议,承包商向国际商会提出仲裁要求。双方各聘请一名仲裁员,由他们指定首席仲裁员。本案仲裁前后经历近 3 年时间,相当于整个建设期,光仲裁费花去近 500 万美元。最终裁决为:业主给予承包商 1200万美元的补偿,即维持工程师的决定。经过国际仲裁,双方都受到很大损失。假如双方各作让步,通过协商,友好解决争吵,则不仅花费少,而且麻烦少,信誉好。 《案例 45》为了说明反索赔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下面分析一个由于拖延和加速施工的费用索赔案例(见参考文献 19)。 (一)工程概况某大型商业中心大楼的建设工程,根据 FIDIC 合同模式进行招标和施工管理。中标合同价为 18329500 元人民币,工期 18 个月。工程内容包括场地平整,大楼土建施工,停车场,餐饮厅等。 (二)合同实施状况在业主下达开工令以后,承包商按期开始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首先遇到如下问题: 1.工程地基条件比业主提供的地质勘探报告差, 2.施工条件受交通的干扰甚大, 3.设计多次修改,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变更指令,导致工程量增加和工期拖延。为此,承包商先后提出 6 次工期索赔,累计要求延期 395 天;此外,还提出了相关的费用索赔,申明将报送详细索赔款额计算书。对于承包商的索赔要求,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答复是: l.根据合同条件和实际调查结果,同意工期适当的延长,批准累计延期 128 天; 2.业主不承担合同价以外的任何附加开支。承包商对业主的上述答复极不满意,并提出了书面申辩,指出累计工期延长 128 天是不合理的,不符合实际的施工条件和合同条款。承包商的 6 次工期索赔报告,包括了实际存在的并符合合同的诸多理由。要求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对工期延长天数再次予以核查批准。从施工的第二年开始,根据业主的反复要求,承包商实行了加速施工措施,以便商业中心大楼早日建成。这些加速施工的措施,监理工程师是同意的,如由一班作业改为两班作业,节假日加班施工,增加了一些施工设备等等。就此,承包商向业主提出加速施工的费用赔偿要求。 (三)承包商的索赔要求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对承包商的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