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勘察阶段的划分岩土勘察法律规范(GB 50021-2001) (1)可行性讨论勘察(选址勘察) 可行性讨论勘察的目的是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评价。当建筑场地位于地震区时,应考虑地震效应的影响。当遇到不良工程地质条件时应对不良地质现象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分布及其进展趋势。不良地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滑坡:斜坡上的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的影响下失去稳定,沿一定的软弱面整体下滑的现象。 倒塌(山崩):岩土体自陡坡或悬崖上突然脱离母岩向下崩落,并堆积于坡脚的现象。大规模的倒塌称为山崩。 泥石流:由于暴雨或冰雪迅速溶化,在山区形成的含有大量泥砂、石块与碎屑的洪流。具有爆发突然,历时短暂,破坏力大等特点。 岩溶:可溶性岩石长期被水溶蚀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各种地质现象和形态的总称。 土洞:岩溶地区上覆土层或黄土地区黄土层内的空洞。 断层:岩石在内动力作用下断裂并沿断裂面发生位移的一种构造变动形态。二个或二个以上场地内选场地时,应进行比选分析。(2)初步勘察 进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对建筑地区或场地的稳定性和主要岩土类型的分布作出评价,为确定工程的总体布置,进行主要建筑物地基、基础方案比较及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止方案提供工程地质和岩土技术资料的勘察。 勘探工作 勘探线应垂直于地貌单元边界线、地质构造线和地层界线;宜按勘探线布置勘探点,并在每个地貌单元及其交接部位布置勘探点,在微地貌和地层变化较大地段,应加密;在地形平坦地区,可按方格网布置。 控制性钻孔,宜占勘探孔总数的 1/5~1/3,且每个地貌单元或每栋重要建筑物均应有控制性勘探孔。取样与测试 取样孔和原位测试孔应结合地貌单元、地层结构和土的均匀程度布置,其数量占勘探孔数的 1/4~1/2;取样或原位测试的数量和竖向间距,应按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程度确定。每层土均需取土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其数量不得少于 6 个。 水文地质工作 调查地下水的类型、补给和排泄条件,实测地下水位,并初步其确定其变化幅度;必要时应设长期观测孔。当需要绘制地下水等水位线图时,应统一观测地下水位。当地下水有可能浸没或浸湿基础时,应根据其埋藏特征实行有代表性的水样进行腐蚀性分析。(3)详细勘察 4.1.11 详细勘察应按单位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体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体参数;对建筑地基做出岩体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