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性评价控制程序1 目的定期对集团公司/公司/项目部应遵循的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和检查,便于持续改进。2 适用范围适用于集团公司/公司/项目部与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遵守情况进行评价和检查。3 术语和定义3.1 本程序采纳《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中的有关术语和定义。3.2 另定义1)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发布的法律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在法律形式中处于第二位。2) 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的有关的各类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决定等。3)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执行和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常常以“条例”、“办法”等形式出现。4) 规章:是指由国务院所属部委以及地方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职权制定颁布的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性文件。4 职责4.1 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对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遵守情况进行评价和检查。4.2 质量安全保证部组织对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遵守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4.3 各单位组织对本单位的与环境因素、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遵守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5 工作程序5.1 评价范围1) 涉及国家、地方、行业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含中国政府承诺遵守的有关环境方面的国际公约。2) 与识别并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应具体到有关条款内容。3) 各单位负责组织评价与本单位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应具体到有关条款内容。4) 质量安全保证部负责组织对各单位与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遵守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5.2 评价时机5.2.1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如每年管理评审前进行)。5.2.2 如遇下列情况,应及时进行合规性评价:1) 重要的环境法律法规发布或发生重大修改;2) 发生与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事故、事件或紧急情况;3) 活动、产品或服务中产生重大有害的环境影响;4) 受到国家或地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行政处罚或通报批判;5.3 评价方式5.3.1 自查与自评5.3.1.1 各单位检查与重要环境因素相关联的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具体条款的培训效果和遵守情况。应作出评价结论,并附相关资料。5.3.1.2 检查将环境法律法规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