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的“名”、“实”之争商标使用的“名”、“实”之争 当一个商标的“灵”与“魂”分处于两个企业手中,“名”与“实”发生冲突之时,商标权应当何去何从
“IPAD”商标案让我们看到了企业通过成功使用获得商标权的途径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获得商标权共有两条途径:一是原始取得,即通过注册猎取商标权;二是继受取得,即通过转让获得原属于他人的商标权,但继受必须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受让人方能取得商标权
法律不外乎人情,法规也尊重社会现实,因此在不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的情况下,法律是允许市场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处置其相关权益的
由此就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企业取得已被他人注册的商标留有了余地
去年发生的“IPAD 商标案”就是一个例子
既成事实决定商标归属趋向 轰动一时的“IPAD 商标案”让我们隐约看到了企业获得已被他人注册的商标的一条蹊径
苹果公司与唯冠公司关于 IPAD 商标权的纠纷最后以和解收尾,即苹果公司向唯冠公司支付一笔补偿而唯冠公司办理手续将“IPAD”商标登记到苹果公司名下(唯冠公司在我国商标局登记注册的商标和现在转移到苹果公司名下的商标都是“IPAD”,而市场上的苹果电脑使用的是“iPad”一词,本文将随具体情境分别使用这两个词)
这样的结果并不出人意表,同时也是一个对双方而言都最好的结果
对唯冠公司而言,将“IPAD”商标转让给苹果公司是它最好的选择
因为这时的唯冠公司已欠债几十亿,资不抵债以致破产,根本无力来经营一个商标
理性地看,IPAD 商标在其手中的唯一价值不过是换个好价钱而已
而没有哪个企业比苹果公司更需要这个商标,因此在正常情况下也没有哪个企业会出比苹果公司更高的价码
所以,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唯冠公司把商标转让给苹果公司几乎是必定的,除非唯冠公司失去理性想鱼死网破
而在这样的一种转让过程中,苹果公司取得了明显的优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