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物权法的建设征地拆迁冲突预防机制与对策 作者:xxx 学号:xxxxx 班级:xxx 指导老师:xxx 2007 年 12 月 4 日今年 3 月 16 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物权法,该法将于今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物权法第 42 条第 1 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由法律来规定
但目前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尚无法律规定,适用的是国务院 2001 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物权法 10 月 1 日施行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因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面临停止执行的问题,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可能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
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务院有关方面经仔细讨论,建议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关征收法律出台前,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事宜先行制定行政法规
据此,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建设部拟订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建议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人民的财产的完整,国家的公共的利益,在征地拆迁的时候总是存在着不可避开的冲突
新的物权法的实施,对人民的财产的安全和完整的维护有了更新更进一步的阐释
在此,之前拆迁管理法和现在的物权法有关征地拆迁的条款有了冲突,这是一个问题
但是最大的问题其实是如何防止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冲突的发生
这就需要更完善的预防机制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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