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之股权代持案例精讲西南政法大学 王萌背景资料: 1、A 蚕业公司成立已满二年,拟申请新三板挂牌
2、A 蚕业公司股东 3 人都曾以非专利技术(蚕业加工技术)出资,且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过了 70%,目前尚未减资
3、A 蚕业公司股东 3 个自然人,其中 2 个是亲属(是夫妻,颜某和张某)各持有 45%;另外一个王某持有 10%
4 、另外一个持有 10% 股权的自然人王某,系代持其他人股份
5、A 蚕业公司组织架构目前仅有执行董事、经理、监事,颜某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张某任监事
6、A 蚕业公司股东之一颜某还投资设立一个蚕业公司(B 蚕业公司),是该 B 蚕业公司的控股股东
7、A 蚕业公司自己有出纳,外聘会计作账
8、最近两件,A 蚕业公司以公司副总方总的个人银行卡进行采购农民桑蚕丝的货款结算
9、最近两年,A 蚕业公司各股东都曾向公司拆借款项,且没有协议,没有利息
10、A 蚕业公司某位核心技术人员曾希望获得员工股权激励,未果后离开了公司
问题:王某代持他人股权,是否符合新三板挂牌规定,如何解决
问题分析思路:第一:股权代持的含义以及产生原因
第二:股权代持是否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三;假如不符合规定,则纠正思路是
下面根据以上思路逐一分析:第一,股权代持的含义以及产生原因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通过股权代持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所谓的“股权代持协议”就是股东将自己的股份以其他股东名义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同时与名义股东签订协议确认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为未登记的股东,双方的股份确认协议就是“股权代持协议”
股权代持容易与股权信托相混淆
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