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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的维权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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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的维权实务从劳动合同法法律条文看,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初期,可能出现:职工跳槽将频繁,单位减冗很艰难的情况;企业要维权,要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我的看法是:劳动管理要重视,平常取证是关键。我们要学习新法,运用新法,依法加强劳动日常管理,趋利避害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劳动管理中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依法按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在制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请注意仅是讨论和提出意见以及平等协商制定,而非要经“通过”。职工、职工代表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在进展方面有共同之处,企业进展了,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的利益都会增加,当然内容不能违法。因此制定有利于企业共同进展的规章制度,大多数职工应当是理性、理解的。人力资源干部要要将讨论会议、协商会议上有关人员的发言记录好、保管好。特别是与会人员的发言记录的签名都要齐全,不能疏漏。在下一次制定新的规章制度以前都要保管好,绝对不能散失,否则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案件,没有此关键证据,用人单位败诉是不可避开的。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将以下条款列入并具体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什么是严重违反?什么标准是重大损失?什么是对本单位工作任务的严重影响?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有那几种情况?各工种不胜任工作的标准等等(也可以将劳动者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约定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规章制度中应有可操作的具体规定。二、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酬劳,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可以将以上内容体现在招工简章中,招工简章应当向劳动者公示,(可以拍照为证)在给劳动部门备案时附上(在录用花名册上注明附招工简章),也可以在录用人员谈话会议记录上将以上内容记录在案,此次强调的重点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劳动安全防护方面,劳动合同上这些内容回避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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