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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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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6-20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审核:陈 生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所有参建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有关单位)。第三条 所有参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及其授权委托下的监理的安全控制,丝毫不能减轻或代替各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各参建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做好安全培训教育,根据各自承担的工程项目制定严密、切实可行的“施工场地安全生产条例”及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对施工人员及施工的安全负责。第五条 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安全监察人员,必须仔细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第六条 各级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职工,在施工中要摆正安全与进度、安全与质量、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确保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第二章 安全责任第七条 通用职责1、企业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责。2、企业各级行政副职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是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二责任人,应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行政正职负责。第八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强制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3、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4、建设单位应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并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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