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摘要:通过传真方式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认可,传真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传真件作为孤证时一般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通过其他补强证据予以佐证
传真合同在商事活动中无法避免,但从法律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公司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传真作为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被大量地应用于商事活动中,特别是路途相距遥远、时间紧迫的当事人之间,我司在商事活动中亦难免使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
那么传真到底有无法律效力、传真件属于原件还是复印件、传真件存在哪些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防范呢
本文将就此做一简要分析,以供参考
一、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效力(一)传真合同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可见,诵过传真方式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认可,传真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二)传真合同签订地的认定《合同法》第34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以上两个法条均强调约定优先原则,故在订立传真合同时,如约定出现纠纷时在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则最好对合同的签订地点能做出明确约定
(三)传真合同的证据种类及效力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固然有高效、便捷、能及时抓住商业机会等优点,但是如果一旦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需要打官司,这时就需要向法院提供以传真形式签订的合同
2005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