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富强北路 167号。 法定代表人李英宽,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涛,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今荣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吴山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亚利,北京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空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房地产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XX)丰民初字第 2045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XX 年 12 月 29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芦超、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于 XX 年 1 月 12 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力空调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XX 年 9 月 13 日,科力空调公司同日月房地产公司签订 1 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价款为: 21 000 元。当时双方约定:科力空调公司送货到日月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芳古园一区 16 号楼。日月房地产公司预付定金 30%、安装调试后付 40%、运行 3 个月后付35%、余款 1 年付清。科力空调公司按约定及要求履行了全部的供货安装义务。但是日月房地产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拖欠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 21 000 元和债务利息 9525.6 元,并承担诉讼费。 日月房地产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日月房地产公司先后付给科力空调公司4200 元和 16 800 元,已付清科力空调公司的货款,科力空调公司也给日月房地产公司开具了发票。尽管科力空调公司对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 16 800 元存有异议,日月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 16 800 元货款是科力空调公司拿走的。但是,科力空调公司现在起诉要求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 16 800 元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科力空调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XX 年 9 月 13 日,科力空调公司与日月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日月房地产公司购买科力空调公司的排烟补风机和风机,合计价款 21 000 元。有效期限:自 XX 年 9 月 6 日至 XX 年 9 月 16日。第七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设备到现场后进行安装,后即试运行(1 个月)达到使用要求后方认。第九条结算方式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