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横琴新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价格,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和有偿划拨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六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给水、排雨水、排污水、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在横琴新区范围内出让、划拨和临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四条 国有土地价格的计收以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础,各土地用途(类别)的计收标准见土地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表(附件 1)
国有土地价格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 经批准实行无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以现状供地,涉及的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给水、排雨水、排污水、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的土地开发费及征地补偿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六条 下列项目用地按现状供地,涉及的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给水、排雨水、排污水、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土地平2整的土地开发费及征地补偿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一)旅游用地;(二)农、林、渔、牧、苗圃、种养业用地
第七条 用地容积率小于或等于 1
0 的,按用地面积计价;用地容积率大于 1
0 的,按建筑面积计价,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商服用途的建筑物须进行楼层修正(见附件 2),商服、住宅、办公、酒店用地须进行容积率修正(见附件 3)
第九条 低密度居住用地按以下规定和标准计收地价:(一)低密度居住用地的容积率小于或等于 1
1 时,其地价标准按住宅基准地价的 2 倍计收,按用地面积计价;(二)其他居住用地内不得建别墅和联体式别墅,只能建5 层以上住宅
第十条 游艇码头用地占用海(河)岸线的,按占用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