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067-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法律规范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8 年 5 月 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设计防火法律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7]280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 [1991]290 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 修订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法律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法律规范》 GB50067-97 为强制性 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原《汽车库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J67-84)同时废止
本法律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讨论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一、总 则34
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法律规范
2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3 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 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法律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 标准和法律规范的要求
二、 术 语34
1 汽车库 garage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2 修车库 motor repair shop 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3 停车场 parking area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
4 地下汽车库 u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