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067-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法律规范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8 年 5 月 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设计防火法律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7]280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 [1991]290 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 修订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法律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法律规范》 GB50067-97 为强制性 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汽车库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J67-84)同时废止。 本法律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讨论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一、总 则34.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法律规范。 34.1.0.2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34.1.0.3 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34.1.0.4 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法律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 标准和法律规范的要求。二、 术 语34.2.0.1 汽车库 garage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34.2.0.2 修车库 motor repair shop 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34.2.0.3 停车场 parking area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 34.2.0.4 地下汽车库 under ground garage 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34.2.0.5 高层汽车库 high rise garage 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34.2.0.6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 mechanical and stereoscopic garage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纳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34.2.0.7 复式汽车库 compound garage 室内有车道、有人员停留的,同时采纳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 2~3 层存放车辆的汽车库。 34.2.0.8 敞开式汽车库存 open garage 每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