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集团135MW 综合利用环保示范电站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合同编号:202504JZ01 ) 项目法人:河南***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湖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集团 135MW 综合利用环保示范电站工程建 设 监 理 服 务 合 同本合同由河南 *** 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项目法人”)为一方与湖北 *** 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监理单位”)为另一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在永城市签订。 根据项目法人要求,监理单位同意依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承担河南*** 集团综合利用环保示范电站工程 (1×440T/H CFB+1×135MW) 建设设计和施工监理服务。兹就以下事项签订本合同。1.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应与下文提及的“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通用条件”、“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分别给予它们的含义相同。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即: (1)火力发电工程建设监理中标函或委托书; (2)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3)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附件,即: 附件 A--服务范围; 附件 B--项目法人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 附件 C--酬劳和支付; (5)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3.考虑到下文提及的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的支付,监理单位在此答应项目法人遵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4.项目法人在此同意按本合同中约定承担责任,按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的款项,以此作为履行服务的酬劳。5.未尽事宜,双方根据需要,经协商可另外签订补充合同。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7.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 6 份,双方各执 3 份。项目法人:(签章) 监理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地 址:永城市新城光明路 地 址:武汉武昌民主路 458 号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武汉市建行武昌支行帐 号: 帐 号:***************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通用条件定义及解释1.定义下列措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如下所给予的含义:1.1“项目”是指“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