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请示报告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下级行之间的联系,及时处理和解决问题,加速信息传递,指导和推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行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请示报告制度
下级行要按期、如实向上级行反映情况、报告工作;上级行对下级行的请示报告要及时答复和处理,并组织好工作信息交流
二、请示第三条下级行要求上级行指示或批准的事项称请示
第四条请示报告必须一事一报,在标题中写明“请示”字样,以便于上级行及时研究处理
不能在其它报告中夹带请示,以免延误工作
第五条请示报告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不得越级请示,对越级上报的请示,不作批复
第六条对国务院各部直属项目和下放直供项目以及总行戴帽下达的贷款项目,经办行在拨款或贷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请示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或计划单列市(区)分行(包括XX市分行,以下简称各分行),向计划单列市(区)分行的请示事项,应同时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重大请示事项可抄报总行,总行认为有必要答复的,主送各分行,抄送请示行
第七条上级行对下级行的请示,要及时办理批复,不得拖拉积压
遇有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短期内无法批复的问题,要以电话或便函及时通知请示行
第八条下级行需要由总行与主管部门联系、了解的具体业务问题,包括:(1)下达拨款限额、贷款指标方面的问题;(2)年度投资计划或拨款、贷款计划的下达和调整方面的问题;(3)有关执行主管部门规章制度、通知规定方面的问题,等等
均以便函作为查询事项,不作为请示
总行对查询事项,均以便函或电话答复查询行
三、报告第1页共4页第九条下级行向上级行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对下级行的各种报告,一般不作批复
第十条工作报告
下级行向上级行汇报一定时期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准备采取的措施和今后工作安排等情况的报告,称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