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的“见义勇为”法律视角下的“见义勇为” 摘 要 “见义不为,无勇也”,见义勇为者是人们讴歌的英雄,但是关于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虽然地方法规有相应的立法,可是我国却对其却没有统一标准,这也使得各地有各地的标准,因此也会因为差异而分歧
社会上出现了很多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
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自然会加剧人心淡漠,见危不救的社会问题也会逐渐增多
其实正如爱尔维修所言:“法律决定我们的风俗美德
” 本文在法律的视角下剖析见义勇为的行为,对见义勇为的概念及法律性质特征进行探究,同时完善见义勇为的立法设想,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见义勇为 定性 权益保护 制度的完善 作者简介:王蕊,澳门科技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
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5-241-02 一、 见义勇为的界定与法律属性 (一)见义勇为的内涵 何为“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是指“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的去做
” 在古时候,见义勇为就已经是人们一直推崇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
从道德角度分析,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就是指看到正义的事情就勇敢地去做
从法律角度分析,对于见义勇为的概念,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对其进行了规定
例如《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 2 条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关于见义勇为的内涵,各地方都有相应的定义,只是都有一定的差别
关于学术界,对于见义勇为是这样定义的:“见义勇为是指,公民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对其具有高度人身危险性的行为
” (二)见义勇为的法律属性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开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