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诉法修改之律师权利与义务变化的探讨浅谈刑诉法修改之律师权利与义务变化的探讨 摘要: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建立健全法制具有重要的修正作用。这样的改革方案,将对律师的实务工作以及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产生很大的影响。本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围绕律师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讨论,了解通过刑事法律的修改律师权利以义务的转变以及体现。 关键词:律师实务 权利与义务 刑法诉讼法修改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在实际的不辩护工作长期存在着许多突出的问题,通过 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最近几年的司法案件中有了突出的表现。虽然达到了较好的刑事辩护效果,但是也引起了各界的许多争议。不过从进行辩护工作的律师来说,此次的修改与调整确实解决了许多长期困扰律师的事务工作。得到改善的问题很多主要有“三难”问题以及经济律师执业证风险等问题,长期以来这些问题都严重损害了律师的刑事辩护权,通过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为律师的辩护权提供了法律支持,能帮助律师更好的进行辩护工作。本文通过对《刑事诉讼法》具体的修改措施,分析律师在刑事事务工作中权利与义务的变换。 1、我国律师刑事辩护权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1 控辩失衡 控辩保持平衡在刑事诉讼结构的内在要求,它不仅具有纠正权利先天失衡的有效方法,而且是权利保障与权利制约的双向机制,是现代刑事法律程序正义保障的前提条件。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由于一方权利过大导致在案件审理中出现指控失衡现象,需要在辩方增加许多权利砝码,以此来控制刑事案件中的控辩平衡,从而是罪犯得到惩处,保障人权。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辩护方的权利从无到有,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导致控辩失衡情况严重。其中主要变现为: (1)在侦查阶段,资料收集、查明、证实罪犯和缉拿犯罪嫌疑人这一系列侦查活动,基板上都由国家侦查机关依法展开,辩方在这一方面并没有做出实际行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96 条的规定,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只是提供刑事法律帮助的律师,不具备调查、资料收集等法律辩护的责任。因此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变得有名无实,而代理申诉以及控告等渠道都得不到保障。然而侦查机关则具备了绝对的权利,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逮捕,而辩护律师只是具备会见权。产生的这种以控方指控为基础的侦查阶段,已经严重影响了控辩平衡的规定。 (2)移送审查阶段,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