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各市州交通局(委)、厅直各单位、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公司): 为加强全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法律规范办事程序,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现将《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法律规范设计变更程序,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新建和改建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建设项目,二级以下公路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四条 省交通厅负责本省公路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长江大桥等省重点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
省公路局具体负责一、二级公路等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的管理
项目法人具体组织实施设计变更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法律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六条 须进行变更的工程,事先应周密调查,充分论证,与原设计作技术经济比较,变更设计深度应符合技术法律规范要求,并根据变更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 变更等级的划分: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一般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 10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