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给予的涵义: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根据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 第三条 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律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 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
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
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 48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